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4-12-31

勞訴更一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更一字第 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更一字第 1
日期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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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21,659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台幣221,659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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