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4-01-31

勞簡字第20號 給付工資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0
日期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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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心奕新臺幣78,817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巫淑菁新臺幣78,817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各該項給付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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