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4-01-03

勞簡上字第7號 給付工資等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日期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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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 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參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提繳新臺幣壹仟零捌拾貳元至上訴 人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 分之二十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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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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