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4-02-23

勞簡上字第3號 給付工資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
日期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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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余宗穎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複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被上訴人 洋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雄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勞簡字第22號)提起上訴,本 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及上訴審補充: (一)本件上訴人係主張面試記錄表上所載試用合格後每月新台 幣(下同)27,300元係固定之薪額,請求給付「工資差額 」2,690元。被上訴人則抗辯上訴人所請求之「工資差額 」即「考績獎金」,已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23日與上 訴人達成勞資爭議調解,上訴人不得再請求云云。原判決 亦認定上訴人之每月工資因受出勤日數、作業日數、輪班 日數及考績分數之影響,並非固定不變為27,300元;且上 訴人請求之工資差額2,690元即為考績獎金,上訴人已另 案請求,本件應屬重複請求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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