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4-01-31

勞小字第18號 損害賠償

112 年度 勞小字第 18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5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小字第 18
日期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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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陳述: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09年9月19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守衛人員,每 月工資新臺幣(下同)30,500元,任職期間恪盡職守,並 無不適任之情形,詎料被告卻於112年6月24日以勞動基準 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無法勝任工作為由將伊予 以資遣,卻未能提出伊於任職期間有任何被勸導或記過之 書面紀錄。伊為取得被告非法資遣伊之證據,始於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上簽名並接受資遣。 ㈡被告違法資遣導致伊失業,已侵害憲法賦予伊之生存權、 工作權,造成伊莫大損失,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 求被告賠償伊10萬元等語。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辯稱: ㈠兩造於111年9月19日簽訂勞動契約,原告於同日到職,擔 任工廠警衛,警衛為輪班制,採一崗雙哨、一對一師徒式 訓練,由指導員教導原告熟悉「生產工廠員工門禁管制及 警衛人員執勤規定」(下稱警衛執勤規定)之內容,指導 員於訓練期間反映原告無法記住教導內容,經不斷提醒仍 無法記住警衛職責要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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