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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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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高雄分院·2024-02-27·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4 號勞上字第44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乙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分 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02-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6 號勞訴字第106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0,770元,及自112年6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112年5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1日止,按月給付原 告46,077元,及自應給付日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60,77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每月以46,07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4-02-26·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93 號勞訴字第193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零捌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各月份加班費分別自次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柒萬零捌佰伍拾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8條 - 新北地院·2024-02-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35 號勞簡字第35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肆拾陸元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分之四,被告負擔五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零陸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肆拾陸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士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 號勞簡上字第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張鼎昌於原審起訴時,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新 臺幣(下同)4萬9,621元、失業給付8萬5,622元、提繳勞退金 6萬9,866元(見原審卷第163頁),嗣於本院第二審審理中 ,減縮聲明為請求資遣費為4萬5,766元、失業給付8萬5,622 元、勞退金6萬2,236元(本院卷一第355頁),核屬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6 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 上訴人自民國106年12月15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大樓 外牆清洗職務,兩造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 至7萬元。詎被上訴人未依法為上訴人投保勞健保及提繳勞 工退休金,經上訴人反應後,被上訴人竟片面將上訴人從月 薪制改為日薪制,又因被上訴人未充分給足上訴人工作,造 成上訴人每月實際領取薪資不足基本工資。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橋頭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 號勞簡上字第3號 給付工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余宗穎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複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被上訴人 洋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雄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勞簡字第22號)提起上訴,本 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及上訴審補充: (一)本件上訴人係主張面試記錄表上所載試用合格後每月新台 幣(下同)27,300元係固定之薪額,請求給付「工資差額 」2,690元。被上訴人則抗辯上訴人所請求之「工資差額 」即「考績獎金」,已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23日與上 訴人達成勞資爭議調解,上訴人不得再請求云云。原判決 亦認定上訴人之每月工資因受出勤日數、作業日數、輪班 日數及考績分數之影響,並非固定不變為27,300元;且上 訴人請求之工資差額2,690元即為考績獎金,上訴人已另 案請求,本件應屬重複請求云云。
#加班費#薪資結構 - 橋頭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奇宙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蓁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林奕廷律師 被 告 林駿孝 訴訟代理人 黃禹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陳述: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自民國108年11月1日起接受伊之培訓,並於109年2月1 1日起受僱於伊,擔任曳引車駕駛員,每月工資為新臺幣 (下同)5萬元,並約定被告於伊公司工作至110年12月底 止。被告於109年8月10日駕駛伊公司所有、車牌000-00之 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不慎發生貨櫃翻覆事故(下稱 系爭事故),致系爭車輛及其上貨物毀損,伊因而受有系 爭車輛修繕費用884,405元、起重機費用20,475元、拖吊 費用3,150元、賠償僑隆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隆興公 司)之貨物47,250元、賠償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萬海公司)之貨櫃172,010元,合計1,127,290元之損失。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216條 - 新北地院·2024-02-23·110 年度 勞簡字第 86 號勞簡字第8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89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8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0條 - 新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13 號勞簡字第113號 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查原告主張 系爭斷尾條款無效,為被告所否認,故系爭斷尾條款成立與 否陷於不明確之狀態,而此不明確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加以 除去,是原告提起確認系爭斷尾條款無效之訴,即有確認利 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36條 - SCDV·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1 號勞訴字第6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69,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 六、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 七、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34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52條 - 桃園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9 號勞訴字第49號 給付獎金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70條勞基法第29條 - 彰化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4,817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54,64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334,81 7元、54,64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 - 臺中地院·2024-02-23·110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0 號勞簡上字第10號 損害賠償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 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26條民法第188條 - 臺中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9 號勞訴字第99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 二十八日起,其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零捌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參 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零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26條 - 臺中地院·2024-02-23·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4 號勞簡上字第14號 給付工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1,625元及自民國 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98,375元,及自民國110年年11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15,餘由上訴人負擔;第 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546條民法第482條 - 臺中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號勞簡上字第7號 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訴訟費用(確定 部分除外)之裁判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59,375元及自 民國111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5 號勞訴字第22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 各如附表「原告得請求之工資數額」欄所示之金額,自「遲 延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肆 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02條 - 臺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銀行對退休前經理懲戒申誡乙次有效,靠的是獎懲要點+送達雙軌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83號 原 告 史美珪 訴訟代理人 劉興懋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2年7月16日至107年9月3日任職於被告公司 ,擔任財富管理部第2任經理,任期5年1個月。詎原告於 退休後之111年6月18日收受被告111.6.15銀人資乙字第11 100036831號獎懲通知書,核定「財富管理部前經理史美 珪對蘇澳分行前行員張家慶擔任理專期間發生挪用客戶款 項案,應負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申誡乙次」。並於注意 事項記載:依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員獎懲要點」 第6點第5款、第10點規定辦理(下稱系爭申誡處分)。系 爭申誡處分,被告以函文之正本將獎懲通知書檢送被告所 屬各單位、各被懲處當事人;以副本函送董事長室、總經 理室、各副總經理、秘書處等單位(均含獎懲通知書);
#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2 號勞訴字第282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叁萬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 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叄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 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 零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雲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勞訴字第19號 請求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6,33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6,33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553條 - 高院·2024-02-23·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0 號勞上更一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由上訴 人李彥興負擔百分之三十四,餘由上訴人葉良駿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 - 高雄地院·2024-02-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79 號勞訴字第17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肆佰伍 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2條 - 高雄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1 號勞簡字第91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62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8,6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6條民法第227條 - 高雄地院·2024-02-23·111 年度 勞再易字第 4 號勞再易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08年度勞 簡上字第18號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宣判,因不得上訴而 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依上開規定,以送達再審原告之 111年8月31日(參本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卷,下稱勞 簡上卷,第689頁送達證書)開始計算可提起再審之訴之30 日不變期間,則再審原告於同年9月29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參本院卷第9頁民事再審之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並 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 - 高雄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號勞簡上字第9號 給付工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之第二審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查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追加依勞動契約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 履行為其訴訟標的,經被上訴人同意追加(本院卷第134頁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民國96年2月2日起至105年10月止受 僱於被上訴人,擔任南區業務員,負責推銷上訴人生產之鞋 款,並依上訴人之指示收受帳款及處理退貨、送貨、訂單等 事宜,兩造約定無底薪,每月按銷售額之10%計算薪酬,新 臺幣(下同)500元以下鞋款,則按銷售額之5%計算,然被上 訴人於上訴人任職期間,每月均自上訴人酬勞扣除5%營業稅 ,而僅給付9.5%及4.5%之薪酬,被上訴人亦未如實開立發票 予客戶及如實申報營業銷售額,已涉及逃漏稅、侵權行為及 不當得利,被上訴人自96年至105年間給付之薪酬為273萬41 37元(2,603,940×1.05=2,734,137),短發薪資136,706元 (2,734,1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 - 嘉義地院·2024-02-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勞訴字第1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33,721元,及自民國112 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533,72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 - 臺中地院·2024-02-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職災案雇主被判「按月給 11,307 元直到累積 107 萬」,勞保年金抵充規則被打回原形
一、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2月份起,按月於各次月末日給付原告 新臺幣11,307元,至累積給付之金額達新臺幣1,076,781元 為止,如任一期(月份)逾期未給付,應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 於民國112年12月份以後所累積領取之勞工保險局老年年金 給付數額,如於被告生存期間未達新臺幣1,076,781元,則 以被告實際所累積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數額為應清償之金額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民法第99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2-2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4 號勞簡字第74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24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08,24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7條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38條 - 高雄地院·2024-02-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7 號勞訴字第127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薪資總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 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確認原告就前項所示之債權,對被告所有之UNIPROFIT 號( 中文名稱: 聯利輪號,IMO編號0000000)船舶有海事優先權 (MARITIME LIENS)存在。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薪資總額」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