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02-23

勞訴字第27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490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
日期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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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4,817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54,64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334,81 7元、54,64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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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4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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