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2-23

勞簡上字第14號 給付工資

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4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54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32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4
日期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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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1,625元及自民國 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98,375元,及自民國110年年11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15,餘由上訴人負擔;第 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由被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54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3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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