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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廖泳澎 被 告 明山別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侯 訴訟代理人 林志勇 田月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 為林淇園,嗣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變更為林錫侯,並經林錫侯 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45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 - 新北地院·2024-02-21·110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9 號勞簡上字第1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 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 外)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品鞋企業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伍萬 玖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品鞋企業有限公司應再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壹仟 伍佰柒拾陸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品 鞋企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七 ,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0 號勞訴字第22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20號 原 告 陳逸軒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好運通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檀 訴訟代理人 陳興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律 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 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號勞簡上字第9號 損害賠償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上訴人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0 號勞上字第4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5 號勞上字第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53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工告侵權求償打到「更一審」,雇主再被加判 50 萬+訴訟費對半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部 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附帶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0萬元, 及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四、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發回更審前第三審訴訟 費用,及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2分之1。
#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 - 南投地院·2024-02-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萬9,950元,及自民國112年8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7萬9,9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03條 - 臺北地院·2024-02-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84條 - 臺北地院·2024-02-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84條 - 臺北地院·2024-02-2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 號勞小字第1號 返還測驗報名費補助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應加給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柒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9條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4-02-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7 號勞訴字第127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就服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 - 高院·2024-02-20·111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5 號勞上易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逾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肆元本息 、提繳新臺幣壹佰肆拾肆元至上訴人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減 縮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之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被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 餘由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部分, 由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 於上訴人上訴(含擴張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2024-02-20·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25 號勞上更一字第2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含追加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20條 - 高院·2024-02-20·110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9 號勞上更一字第1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 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 。 三、被上訴人應再提繳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零捌元至上訴人個人 退撫儲金專戶。 四、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 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4-02-2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55 號勞上字第55號 損害賠償
原判決關於命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林健治逾新臺幣貳拾 捌萬玖仟叁佰肆拾捌元,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一○ 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給付李正元逾新臺幣貳拾叁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其中新臺幣壹 拾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林健治、李正元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林健治、李正元附帶上訴駁回。 廢棄改判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林健治、李正元負擔;駁回 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附 帶上訴訴訟費用,由林健治、李正元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26條 - 高院花蓮分院·2024-02-20·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 號勞上易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⑴命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二編號3、5、6「增減情形」 欄所示金額及其利息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⑵駁回附帶上訴人如 附表二編號1「增減情形」欄請求金額及其利息,暨訴訟費用負 擔部分,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⑴被上訴人黃仁俊、陳金旺、邱湘怡在第一審之 訴駁回。⑵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伍仟零伍拾 捌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上訴部分由被上訴 人黃仁俊負擔百分之二、陳金旺負擔百分之一、邱湘怡負擔百分 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士林地院·2024-02-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7 號勞訴字第14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9,478元,及自112年12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709,47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3%,其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176條 - 士林地院·2024-02-19·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號勞簡上字第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抗辯分別如原判決
#加班費#薪資結構 - 橋頭地院·2024-02-19·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 號勞小字第1號 職業災害補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71,280元;嗣當庭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82,24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49頁),依前開規 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8月12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受僱於被告,經指派至彰化縣埔心鄉舊館國小(下稱舊館國 小)擔任工友。原告於000年0月0日下班返家途中,發生車 禍而受傷,至今仍無法從事一般性工作,爰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112年2月7 日起至同年12月28日,共計320日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補償 ,扣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已核給之傷病給付 後,被告尚應給付82,24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82,2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計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SCDV·2024-02-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7 號勞訴字第47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乙○○、丁○○、己 ○○、丙○○、甲○○、庚○○、戊○○依序各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貳佰 伍拾柒元、貳萬玖仟陸佰零壹元、壹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柒 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參萬陸仟零玖拾參元、玖萬零捌拾捌元、 參萬貳仟玖佰肆拾元及均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為原告乙○○、丁○○、己○○ 、丙○○、甲○○、庚○○、戊○○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所設之個人專戶,金額依序各為肆仟壹佰柒陸元、壹仟玖佰零捌 元、參仟參佰壹拾貳元、壹仟伍佰零肆元、貳仟零柒拾肆元、貳 仟壹佰柒拾陸元、參仟零參拾元。 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發給載有原告之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職務內容、到職日期,暨記載離職日 期、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乙○○、丁○○、己 ○○、丙○○、甲○○、庚○○、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8條 - 臺中地院·2024-02-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號勞訴字第14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貳 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02-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0 號勞訴字第40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及「應補發舊 制結清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退休金 」欄及「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高雄地院·2024-02-16·111 年度 勞簡字第 148 號勞簡字第148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景旺企業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623元,及其中新臺幣 83,230元自民國111年11月9日起,其中新臺幣1,393元自民 國112年5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景旺企業社應提繳新臺幣59,40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景旺企業社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原告負 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景旺企業社如分別以新 臺幣84,623元、新臺幣59,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 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 高雄地院·2024-02-1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0 號勞簡字第100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確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12年7月14日112年度司執字81151號 執行命令,在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被告陳沛妘 對於被告長安護理之家如附表二所示之薪資債權,於新臺幣21,5 98元之範圍內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並應加給 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 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2-15·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勞小字第14號 給付扣押款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馮易杰即馮逸君因積欠原告債務未 清償,前經原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該 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12710號受理,且於民國110年12月16 日對馮易杰查詢勞保投保明細發見投保單位係被告,故依法 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27日以110年度司執助字 第2430號向被告對於馮易杰於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債權 範圍內,支給原告馮易杰每月得支領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 俸、津貼、獎金、補助費…等)之三分之一,被告初始還於1 11年1月4日向鈞院回覆自111年1月起開始扣押每月三分之一 薪資,詎料被告又於111年1月12日向鈞院聲明異議指陳馮易 杰已於110年12月5日離職,致未曾扣押馮易杰分文移轉於原 告,然查馮易杰個人111年所得清單發見被告於該年度仍有 支付原告40,130元的薪資紀錄,被告仍應給付原告13,377元 (計算式:40,130÷3=13,377元),又為何被告對馮易杰之 加保日期為110年11月12月,退保日期為110年12月5日,為 何馮易杰110年的所得清單薪資為4,63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2-07·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17 號勞訴字第217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萬2,368元,及均自民國110年 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682,368元為原告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6條 - 彰化地院·2024-02-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2 號勞訴字第7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 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 - 臺北地院·2024-02-07·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0 號勞簡上字第4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何亞萍 被 上訴 人 內政部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洪孟歆律師 段陶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 月9日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5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於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一)本件訴訟係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技工(技術工友)之上訴人 ,基於其與被上訴人間之僱用關係,溢領「一次退休金」及 「退職補償金」然不予返還溢領部分之不當得利事件,依最 高行政法院之見解及法務部函令之意旨,應屬私權爭議,民 事法院具有審判權,先予敘明。 (二)行政院於民國61年修正事務管理規則前,得僱用臨時工友並 得併編制內工友年資辦理退職。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182條 - 臺北地院·2024-02-0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50 號勞簡字第15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29萬4839元,原告甲○○新臺幣1 3萬4608元,及均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萬0952元至原告乙○○、提繳新臺幣1萬21 44元至原告甲○○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萬4839元為原 告乙○○、以新臺幣13萬4608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萬0952元 為原告乙○○、以新臺幣1萬2144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