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2-23

勞再易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

111 年度 勞再易字第 4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再易字第 4
日期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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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08年度勞 簡上字第18號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宣判,因不得上訴而 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依上開規定,以送達再審原告之 111年8月31日(參本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卷,下稱勞 簡上卷,第689頁送達證書)開始計算可提起再審之訴之30 日不變期間,則再審原告於同年9月29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參本院卷第9頁民事再審之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並 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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