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臺中地院·2024-04-1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31 號勞簡字第131號 給付資遣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 佰陸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4-04-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54 號勞訴字第254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78,395元,及其中新臺幣1,935,395元 自民國112年9月16日起、新臺幣43,000元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659,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1,978,39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468條民法第432條 - 臺北地院·2024-04-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台北地院侵權+懲戒解僱案,公司被判賠 100.9 萬本息,47% 訴訟費+人格權踩雷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萬玖仟柒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 - 高院·2024-04-16·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8 號勞上易字第108號 損害賠償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8條 - 士林地院·2024-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 號勞訴字第2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己○、丙○○、乙○○、戊○○、甲○○、丁○○ 如附表2「應給付金額總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113年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提繳如附表2「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金額 至原告己○、丙○○、乙○○、戊○○、甲○○、丁○○設於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分別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己○、丙○○、乙○○ 、戊○○、甲○○、丁○○。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2「免為 假執行之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4條 - 新北地院·2024-04-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8 號勞訴字第23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零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捌仟柒佰參拾陸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 1款)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五分之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壹 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民法第123條 - 臺北地院·2024-04-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勞訴字第36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零柒拾肆元至原告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陸 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零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90條 - 新北地院·2024-04-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4 號勞訴字第23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彰化地院·2024-04-1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10 號勞訴字第21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表(參卷一第202至213頁): 違紀行為項目 編號 違紀時點(民國) 被告主張之違紀行為 被告主張原告違反之工作規則 懲處種類 備註 一、變更銷售組合 1 111年2月12日 受理用戶許淑華申辦門號0000-000000;促案Q8385 5G極速升等(新麻吉限定)購機方案,搭配終端iPhone13 Pro(128G),實際卻拿出OPPO手機,亦未交付。 人員獎懲作業準則(第十版)第參條第二項第㈣款第3目之⑾「業務處理發生重大錯誤者」、⒀「其他不良行為合於記小過者」; 自控通路銷售違紀行為懲處辦法C04:變更銷售組合(例如:用戶申辦機型與實拿機型不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334條 - 臺北地院·2024-04-1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91 號勞訴字第39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參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柒萬參仟柒佰貳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54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7條 - 臺北地院·2024-04-1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2 號勞簡字第92號 給付獎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羅子涵新臺幣185,821元,及自民國112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林佳玟新臺幣201,418元,及自民國112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85,821 元、201,418元為分別原告羅子涵、林佳玟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6條民法第334條 - 臺南地院·2024-04-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112年5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零陸拾元,其中新臺幣陸佰陸拾元,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 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 貳拾貳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2條 - 高雄地院·2024-04-1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61 號勞訴字第161號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原 告 賴曉淳 被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訴訟代理人 王詩瑋律師 官翰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顧客服務員,工 作内容為門市銷售,工作地點位於高雄市○○區○○路0號即被 告之明哲分店(下稱明哲店),每月工資約新台幣(下同)9, 435元至21,702元不等。原告於111年1月9日晚間22時46分至 被告之察哈爾分店(下稱察哈爾店)消費,結帳時指責店員對 於優惠折扣不甚熟悉,惟幾個禮拜後,原告竟從任職公司的 林姓店長處得知,訴外人即察哈爾店某位正職員工將當日消 費之事告訴她,並透漏原告平常於該店的消費細節、與藥師 的關係等個資,故原告以顧客及員工身分不斷對被告申訴, 然皆遭被告冷處理。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 - 士林地院·2024-04-1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8 號勞簡上字第8號 請求給付工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上訴 人負擔。
#薪資結構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4-1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3 號勞訴字第173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原 告 章希聖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7 訴訟代理人 郭文程律師 被 告 劉守書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08年9月7日起至109年6月23日止任職於被告, 擔任設計人員,上班時間為上午10時起至下午8時(午休時 間為中午12時至下午1時,晚間休息時間為下午6時至7時) ,工作地點為臺中市○區○○街0巷0號2樓,約定月薪新臺幣( 下同)3萬5,000元(尚未加計測繪獎金);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482條 - 新北地院·2024-04-10·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30 號勞訴字第13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零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3條 - 新北地院·2024-04-1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15 號勞簡字第11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陳世諺即茂盛水果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零捌拾陸 元。 被告陳世諺即茂盛水果行應提繳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貳拾參元至 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世諺即茂盛水果行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陳世諺即茂盛水果行如以新臺幣 貳拾萬壹仟零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陳世諺即茂盛水果行如以新臺幣 參萬參仟壹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桃園地院·2024-04-1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 號勞小字第4號 給付薪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 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事 件亦適用之。查原告於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時,原聲明請 求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00元及自勞 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本 院民國113年2月1日勞動調解程序期日追加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之聲明(本院卷169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自109年4月6日起至同年6月10日受僱於被告,擔任傳播 小姐,正常工時為晚間11時至翌日凌晨5時,約定薪資為按 件計酬,即每檯1,200元,由被告抽成300元,原告分得900 元,每日結算。
#加班費#薪資結構 - 桃園地院·2024-04-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249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5,249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4-1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 號勞小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004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004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4-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8 號勞訴字第228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確認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之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應回復 原告原正式教師職位。 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6日 給付如附表四所示之薪資。 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繳如附表 四所示提撥儲金至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 附表四月薪薪資欄、學校退撫儲金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9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4-1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5 號勞上字第5號 給付工資
被上訴人應提繳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壹拾貳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上訴及其餘變更、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4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4-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71條 - 高雄地院·2024-04-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9 號勞訴字第12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110年9月7日起受僱於被告,雙方簽立 定期僱傭契約,約定期間為110年9月7日至113年5月31日止 ,擔任台灣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高雄營 業處大樓(位於高雄市○○區○○○路0號,下稱系爭勞務提供地 )之駐地監造作業及技術顧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一職 ,工作期間定於每月10日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45,000元 (下稱系爭契約)。孰料被告於111年5月20日以原告不能勝任 為由,於111年5月31日終止勞動契約,經原告提起訴訟(本 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40號),兩造於訴訟中成立和解(下稱 系爭和解),伊遂依系爭和解於111年12月5日至系爭勞務提 供地報到。然被告卻告知原告該工地已有職安人員並無職缺 ,要求原告前往被告事務所所在地(即台南市○區○○○路○段0 00號14樓之2,下稱系爭事務所)報到及提供勞務。原告於1 11年12月5日寄發存證信函與被告,要求履行系爭和解,被 告竟於112年12月9日寄發書函以原告無故繼續曠職三日以上 而解雇原告(下稱系爭終止函)。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嘉義地院·2024-04-0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嘉倫新台幣(下同)1,064,361元,及如 附表一「B欄欠薪金額」各自「利息起算日欄」起至清償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慧儀1,258,370元,及如附表二「B欄欠薪 金額」各自「利息起算日欄」起至清償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四、訴訟費用其中50分之9由原告張嘉倫負擔,其中5分之1由原 告郭慧儀負擔,餘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張嘉倫以354,78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2項於原告郭慧儀以419,45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72條民法第247條 - 屏東地院·2024-04-0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萬6,19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萬6,19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民法第184條 - 高院·2024-04-09·112 年度 勞上字第 74 號勞上字第74號 恢復僱傭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2024-04-09·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7 號勞上易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一「給付金額本息」欄所 示金額本息,及各提繳如附表一「提繳金額」欄所示金額 至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其餘變更之訴駁回。 三、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六,餘由被上 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84條 - 高院·2024-04-09·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4 號勞上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 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於原 審就請求被上訴人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其專戶(下稱勞退 專戶)部分,係請求按月提繳新臺幣(下同)4,800元;嗣 於本院則請求按月提繳4,491元(見本院卷第91頁),核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8年6月3日起,任職於被上訴人公司擔任電子硬體工程師,月薪8萬元,每月5日發放薪資。被上訴人於108年、109年之財務狀況並未惡化,竟於110年1月23日,以虧損及業務緊縮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解僱伊,然其無該終止事由存在,亦未履行安置義務,係違法解僱不生效力,兩造僱傭關係仍存在,被上訴人應繼續給付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04-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0 號勞訴字第8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