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臺中地院·2024-04-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6 號勞訴字第236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5,914元,及自112年8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0,61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7%,其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6,524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 - 臺南地院·2024-04-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7 號勞訴字第67號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受僱被告擔任送貨員,民國110年1月17日於上班外送 途中與訴外人顏聆哲發生交通事故,致受有腦震盪、右頸 扭傷、右足踝挫傷後脛後肌腱拉傷併部分撕裂、左膝前十 字韌帶部分撕裂及內側半月板撕裂傷、隱神經受損等職業 傷害。原告因上開交通事故受傷,共支出醫療費用新台幣 (下同)516,414元;另原告發生上開交通事故前6個月平 均薪資新台幣(下同)25,000元,自原告受傷日起,算至 112年1月16日止,計24個月無法工作,爰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1款、第2款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請 求工資補償600,000元(25,000×24),以上共計1,116,414 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二)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116,414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薪資結構民法第482條 - 雲林地院·2024-04-25·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 號勞簡字第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93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彰化地院·2024-04-2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給付績效獎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二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4-24·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 號勞上更一字第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乙○○上訴駁回。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甲○○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及該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乙○○應再給付甲○○新臺幣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 108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應再給付甲○○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11 0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上 訴部分,由乙○○負擔;附帶上訴部分,由乙○○負擔。擴張之訴訴 訟費用,由乙○○負擔。 本判決第三、四項所命給付部分,得為假執行。但乙○○如以新臺 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貳拾陸元為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4-24·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1 號勞上易字第3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駁回徐張月英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 判均廢棄。 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徐張月英新台幣壹萬壹 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徐張月英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有限公司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 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徐張月英負擔。
#加班費#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4-2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6 號勞訴字第116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萬7,882元。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6,530元,由被告負擔3/4,餘由原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萬7,882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南投地院·2024-04-2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 號勞簡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37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9,3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嘉義地院·2024-04-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40號 原 告 范文幸(Pham van hanh ) 原 告 陳氏玉(Tran thi ngoc)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保證責任嘉義縣六合全漁業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楊金地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范文幸:新臺幣(下同)2,573,273元;原告 陳氏玉:1,095,244元,及自起訴狀送逹之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4條 - 基隆地院·2024-04-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勞訴字第1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 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每月履行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就各期 給付各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9條勞基法第13條勞基法第10條 - 新北地院·2024-04-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1 號勞訴字第241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玖萬參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陸拾玖萬參仟貳佰陸拾 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民法第71條 - 臺中地院·2024-04-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50 號勞訴字第25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俊堂新臺幣2,132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李俊緯負擔53%,原告林俊堂負擔46%;餘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13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63條 - 臺中地院·2024-04-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8 號勞訴字第1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48號 原 告 周韻文 訴訟代理人 范其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鉑林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卿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務 助理,月薪新臺幣(下同)32,000元。原告在職期間從未有 失職情事,被告卻於112年1月5日以原告不能勝任工作為由 解僱原告。兩造協商後,被告同意再給原告10日期限改正工 作表現。詎不待10日期限屆期,被告突於112年1月12日口頭 通知解僱原告,且單方面結算僅958元之資遣費予原告,原 告不同意終止僱傭關係,仍於翌日前往公司上班,竟遭主管 林奇鵬禁止進入,強迫原告繳回門禁卡,否則將報警驅逐原 告。原告並無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被告解僱原告亦違反最 後手段性原則,不生終止之效力,兩造間之僱傭契約仍然存 在。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 - 臺中地院·2024-04-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34 號勞訴字第334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1年6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在被告經 營之鴻禧太平高爾夫球場(下稱太平球場)擔任桿弟,並於 111年8月25日退休,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 )39,530元。原告雖加入同心桿弟管理委員會(下稱桿弟管 委會),然桿弟管委會之運作實質上受被告指揮監督,且須 配合被告排班並於現場待命。被告於111年5月31日以後即未 安排原告工作,原告於同年6月去電詢問被告,被告卻稱原 告係桿弟管委會之會員,非被告之員工,原告遂於111年7月 25日以臺中福平里郵局第294號存證信函告知被告仍願繼續 提供勞務,被告則於同年8月1日以臺中大隆路郵局第490號 存證信函否認兩造間有僱傭關係存在。而原告任職期間之10 6年11月至111年5月,被告每月自原告工資中無故扣取5%及3 %之金額,合計為173,932元,被告應返還予原告;原告依法 自請退休,被告迄未給付原告退休金1,778,85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3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4-23·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0 號勞上字第3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高雄地院·2024-04-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1 號勞訴字第5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日或 退休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零參拾貳元,及自 各期當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玖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 起至准許原告復職日或退休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壹仟玖佰 零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五、本判決第二至四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就各期給付如於假執 行程序實施前,以上開主文命給付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嘉義地院·2024-04-2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9 號勞簡字第2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沈明誼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廖福正律師 吳志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起訴意旨略以: 一、緣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 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 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 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又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 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民 事判決闡釋:民法第126條所稱「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 期給付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 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薪資之類,均應包括在内;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橋頭地院·2024-04-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3,054元。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3,054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95條 - 橋頭地院·2024-04-1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 號勞簡字第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68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7,68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4-1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4 號勞簡字第104號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五日起之僱傭關係不存在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薪資結構#資遣 - 南投地院·2024-04-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萬0,026元,及自民國112年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17萬3,342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如被告以52萬0,026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4-04-18·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3 號勞簡字第63號 給付違約金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5條勞基法第1條民法第71條 - 臺南地院·2024-04-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0 號勞訴字第11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924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889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餘訴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92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4-17·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2 號勞上更一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3,115,751元本息部分,及 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部分除外) 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負擔百分之45,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4-17·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1 號勞上易字第1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結清舊制年資或退休前,均受僱 於上訴人興達發電廠,其中被上訴人翁宗誌、張簡宗哲、黃 品舜、蘇葆泰、黃盟昌、邱惠崇、林元宏為機械裝修員,被 上訴人徐琳俊、吳水源為電機裝修員,被上訴人吳得龍、李 清相為電訊裝修員,被上訴人黃仁成為重機械修理員,並均 兼任領班管理職責,經上訴人每月發給領班加給(下稱系爭 加給)。系爭加給屬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3 款所規定之工資,惟上訴人結清勞退舊制年資退休金時,未 將系爭加給計入被上訴人之平均工資,致分別短少給付如原 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爰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1條、89年9月25日廢 止前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下稱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 、勞基法第84條之2、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規定,請求 上訴人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如數給付等語,求為判決:上訴人 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4-17·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4 號勞上易字第2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就上訴人後開上訴部分之主張與答辯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4-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勞訴字第3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萬3,177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應補發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2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5條 - 士林地院·2024-04-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0 號勞訴字第100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零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柒萬零柒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SCDV·2024-04-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勞訴字第58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捌佰參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肆拾元至原告甲○○之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捌佰零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至原告乙○○之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捌 佰參拾元為原告甲○○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肆 拾元為原告甲○○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捌 佰零捌元為原告乙○○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壹 拾陸元為原告乙○○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一、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0條 - 桃園地院·2024-04-16·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 號勞小字第5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小額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
#薪資結構民法第1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