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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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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7 號勞簡字第10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將新臺幣18,252元為原告匯入設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 退休金帳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 18,2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4 號勞簡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7,38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於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97,38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予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北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81 號勞訴字第381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14元,及自民國 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應開立載有原告職務、工作性質、服 務期間、工資、離職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 款,且無不利勞工後續求職記載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被告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應開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款、第6款之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0%,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 幣161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6條 - 臺北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1 號勞訴字第24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先、備位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 - 臺北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4 號勞簡上字第24號 損害賠償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給付本金部分,減縮為新臺幣參拾陸 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2 號勞訴字第23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 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元,暨自各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 提繳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貳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就 第二項部分如按期以新臺幣柒萬玖仟元,就第三項部分如按期以 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6 號勞訴字第9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85,77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89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原告 負擔新臺幣53,371元。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5,770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花蓮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勞訴字第19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獨資商號與其主人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 判例參照),獨資商號,雖依行政法令而得以商號名稱對外 營業,惟該商號為出資經營者之替代,其權利義務之主體仍 屬出資經營者,非謂該商號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亦即該商 號負責人以獨資商號名義所為交易上之一切行為,均為該商 號負責人之行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即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而不同之商號負責人即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其法律上人 格即不同一,換言之,獨資商號並非法人組織,商號本身並 無權利能力,無從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是獨資商號所為之法 律行為,其效果應發生於出資人與其相對人間。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681條民法第305條 - 高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4 號勞上字第14號 損害賠償等
一、原判決關於命鄭人豪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 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中碩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中碩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中碩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52條民法第184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6 號勞上易字第36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82年6月21日起受僱被上訴人公司擔 任品保部門副課長,約定每日工時為8時30分至17時30分, 於109年6月30日離職,伊離職前6月平均薪資為新臺幣(下 同)6萬2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 載勞工之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 職務,而伊任職期間,依照出勤紀錄所載,確有加班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1 號勞上字第1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薪資逾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 柒佰貳拾玖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性平法第20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花蓮分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 號勞上更一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蔡○○後開第二項之訴及假執行聲請,暨 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訴人王○○、洪○○即○○汽車貨運行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蔡○○新 臺幣陸拾陸萬參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蔡○○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王○○、洪○○即○○汽車貨運行之上訴駁回。 除確定部分外,第一審關於命上訴人蔡○○負擔訴訟費用部分, 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蔡○○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蔡○○負 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上訴人王○○、洪○○即○○汽車貨運行連帶 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王○○與洪○○即○○汽車貨運行 上訴部分,由上訴人王○○、洪○○即○○汽車貨運行連帶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上訴人王○○,洪○○即○ ○汽車貨運行如以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壹佰伍拾肆元為上訴人 蔡○○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3條 - 高雄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2 號勞簡字第92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參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5 號勞訴字第75號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施明旭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 自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施亮志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 及自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伍佰貳拾元至原告施明旭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至原告施亮志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施明旭、施亮志。 六、訴訟費用(減縮部份除外)由被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依序分別以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壹拾壹萬參仟伍佰貳拾元、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為原告施明旭、施亮志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4-04-29·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8 號勞簡上字第8號 給付獎金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雖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但其聲明之範圍,至第 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仍得擴張或變更之(最高法院96 年度台抗字第155號裁定參照)。又當事人於本案經終局判 決後,對不利其部分提起上訴,於上級審減縮上訴聲明,實 質上與撤回減縮部分之上訴無異,該被減縮部分即生判決確 定之效果(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44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其中一部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5,714元本息(本院卷第13頁 );嗣於民國113年4月8日民事辯論意旨狀減縮其上訴聲明 ,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99,778元本息(本院卷第253 、259頁),揆諸上開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 明。 貳、兩造陳述: 一、上訴人主張: ㈠伊自97年3月5日起任職於被上訴人公司,主要擔任業務並 負責公司財務、會計、行政等事務處理,每月工資45,000 至50,000元間,任職期間伊雖為公司股東並兼任公司負責 人,然無礙兩造間成立勞動契約。
#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4-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號勞訴字第16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 (下同)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參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原告以壹萬伍仟零柒拾伍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原告以參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SCDV·2024-04-29·111 年度 勞訴字第 55 號勞訴字第55號 職業災害補償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07,385元,及均自民國111年 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44,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07,385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62條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13條 - 臺北地院·2024-04-29·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64 號勞訴字第364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一 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 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4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 - 臺北地院·2024-04-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參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八 日起,其餘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 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零伍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貳 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零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736條 - 桃園地院·2024-04-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捌萬捌仟柒 佰玖拾貳元、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各免 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桃園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46 號勞簡字第46號 給付資遣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9,79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9,79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1條 - 桃園地院·2024-04-2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 號勞簡字第6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參 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4-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請求復職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 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 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為被告 所否認,是兩造對於僱傭關係存在與否乙事有所爭執,並致 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該法律地位上之不 安及危險,得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判決排除之,是原告起 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上開僱傭關係不存在,經核與上揭法條所 定相符,自堪認本件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1 號勞訴字第8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勞動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勞動事件法第 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兩造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在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下稱第一次調解),調解事由乃原告 主張被告以勞基法第11條第5項不適任原駕駛職務工作為由 ,將原告資遣,原告認應繼續留任擔任警衛職務而提出申請 ,經兩造於上開調解期日進行調解,達成雙方合意依勞基法 第11條第5款規定自108年12月20日起終止勞動契約,被告於 109年1月10日前交付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被告給付原告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477,205元,雙方就本件其餘請求 權均拋棄之調解方案。嗣兩造再於109年12月23日至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下稱第二次調解),調解事由為原告 主張被告應給付812,030元薪資補貼及領取滿35年紀念金幣 等語,惟兩造調解不成立(詳後述不爭執事項㈥、㈨)。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1條 - 彰化地院·2024-04-2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 號勞簡字第4號 請求給付學術研究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玖 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1條民法第486條 - 臺中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3 號勞訴字第10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發給原告服務證明書。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 - 臺北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81 號勞簡字第81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 - 花蓮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0,0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 - 苗栗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勞訴字第2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肆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4-04-26·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5 號勞上字第1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上訴、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