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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院·2024-04-08·112 年度 勞小上字第 12 號勞小上字第12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3條 - 臺南地院·2024-04-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0 號勞訴字第50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962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6,23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663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原告 負擔新臺幣18,216元。 五、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370, 962元、新臺幣56,2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8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高雄地院·2024-04-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雇主反向求償成功:前員工被判賠公司 127.4 萬、賠負責人 46.8 萬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尚群艾美樂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127萬4 ,000元及自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宋玉霞46萬8,673元及自111年11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宋玉霞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於原告尚群艾美樂有限公司、宋玉霞以新台 幣40萬元、15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27萬4 ,000元、46萬8,673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六、原告宋玉霞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6條 - 高雄地院·2024-04-03·112 年度 勞簡字第 50 號勞簡字第5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88年4月6日起,任職於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安泰人壽)擔任行銷專員,嗣安 泰人壽與被告合併,由被告概括承受,伊於112年4月25日自 請退休。 ㈡被告依約應就伊之舊制年資給付伊退休金保障(優惠專案L1 )新臺幣(下同)421,759元【計算式:32,443元(凍結擇 優工資)×13(基數)=421,759元】,然被告僅給付A2安泰 退休金規程35,139元,故依兩造約定、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第55條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386,620元【計算式 :421,759元-35,139元=386,620元】,至被告公司制度就業 務實收保費的2%提撥為A1特別公積金,僅為福利,而非舊制 退休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86,62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3條 - 士林地院·2024-04-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 號勞訴字第2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224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1,599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5,870元,其中新臺幣5,837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各以新臺幣230, 224元、新臺幣31,59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 - 新北地院·2024-04-0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9 號勞簡字第7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壹佰柒拾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壹佰柒拾參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6條 - PHDV·2024-04-0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 任街道清掃之臨時工,每日工作時間4小時,每小時時薪為 新台幣(下同)176元,工作期間原至112年12月31日止, 惟於112年4月1日遭被告解僱。被告明知原告有心智功能及 肢體障礙,本應依原告體力及工作能力,予以調派適宜之 職務,乃被告於112年2月13日指派原告清掃馬公市○○國小 西側之人行道,因一般人行道設置緣石高度為0.15公尺~0. 2公尺,與一般道路之路面有高低落差,而被告並未提供防 護設施,致原告獨自一人於該時、地從事清掃工作時,因 不慎踩空致身體正面倒向地面,因之受有腰脊椎挫傷、第 五腰椎第一薦椎狹窄、下背嚴重疼痛等傷害,爰依勞動基 準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3條、第195條等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醫療費3萬元、原領工資補償91520 元、職業災害失能補償3萬元或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5萬元 、精神慰撫金35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2152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高院·2024-04-02·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 號勞上易字第7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關於駁回胡勝春、陳生永、黃添德、黎貴財、張益豐、林 銘海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之裁判均廢棄。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胡勝春、陳生永、黃添德、黎貴 財、張益豐、林銘海各就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各自如附表「上訴之利息期間」欄所示期間,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雄地院·2024-04-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原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9「應補 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一編號1至9「利息起算日」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各以附 表一編號1至9「反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基隆地院·2024-03-29·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萬1,132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4萬2,24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12萬1,132元 、新臺幣24萬2,24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8條 - 基隆地院·2024-03-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勞訴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11 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 肆仟壹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3條勞基法第20條勞基法第11條 - 新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2 號勞訴字第1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一、被告呂泓毅、呂忠壽應連帶給付原告利貝仁新臺幣肆拾壹萬 柒仟零肆拾捌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呂泓毅、呂忠壽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 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呂泓毅、呂忠壽以新臺幣壹 拾肆萬元為原告利貝仁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54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2 號勞訴字第1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一、被告呂泓毅、乙○○應連帶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 零肆拾捌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呂泓毅、乙○○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呂泓毅、乙○○以新臺幣壹拾 肆萬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54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6 號勞訴字第15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參 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0 號勞訴字第7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小字第 82 號勞小字第8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在新北市樹林區麗寶國 際館社區(下稱系爭社區)擔任「日班」保全,被告明知伊 居住於新北市三峽區,竟於112年4月17日以LINE文字訊息告 知伊,以因伊執勤期間使用手機,經系爭社區住戶向麗寶國 際館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反應,系爭管委會遂要求 被告更換保全人員,且系爭社區附近無其他職缺為由,將伊 調動至臺北市萬華區及桃園市龍潭區擔任「夜班」保全。惟 伊未經被告告知或警示上開行為會遭受調職處分,且伊換哨 時間一小時一次,亦有察看手機之必要性,被告未以其他如 書面警告等方式懲處,而直接將伊調職逾越相當性及比例原 則,且被告調動行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0條 之1規定,未考量伊之居住地而提供交通費或住宿之必要協 助,亦未考量家中尚須繳納房貸及母親尚須扶養之因素,逕 要求伊於112年4月18日決定,伊考量被告未給予日夜班之緩 衝適應時間,且調職內容未符合原勞動條件,僅能被迫於11 2年4月18日簽下自願離職書,其離職原因欄亦載明「不願接 受調職」。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4條 - SCDV·2024-03-29·111 年度 勞訴字第 52 號勞訴字第52號 給付報酬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賴鴻韻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陸仟參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陸 仟參佰元為原告賴鴻韻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334條 - SCDV·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 肆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CTDM·2024-03-29·111 年度 勞安訴字第 1 號勞安訴字第1號 過失致死等
大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違反 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 ,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余宗杰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葉全義無罪。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40條 - 彰化地院·2024-03-29·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04 號勞訴字第20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 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貳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玖拾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334條 - 彰化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3 號勞訴字第43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柒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貳拾參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 - 彰化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37 號勞簡字第37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一、確認本院民國112年7月5日112年度司執字第42022號執行命 令在原告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蕭順章對被告之薪資債權,於 新臺幣8,800元之範圍內存在。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臺中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5 號勞簡字第12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662元。 二、被告應提繳42,005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3%,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77,6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 - 臺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7 號勞簡字第67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六,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壹拾柒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84條 - 臺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6 號勞簡字第9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0 號勞訴字第24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3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5,678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1,73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67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6 號勞訴字第26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66號 原 告 邱仕權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被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李佑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44,974元,及自民國1 06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 於113年1月5日縮減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92,514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77頁)。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3-29·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85 號勞訴字第38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 十月十四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七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各以新臺幣肆仟 玖佰零壹元、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雲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勞訴字第29號 給付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9號 原 告 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盧束真 訴訟代理人 邱政勳律師 被 告 黃裕民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間曾因勞資爭議案件於民國112年2月14日經本院1 11年度勞專調字第35號成立調解,兩造間調解筆錄第3條約 定「聲請人(即本件被告)於收到第1項支票後,聲請人同 意不得再就兩造間勞動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向相對人(即 本件原告)或法院、行政機關主張任何法律上權利【包括民 事、刑事與行政責任(含行政檢舉)】,聲請人(即本件被 告)如有違反,願無條件給付伍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相 對人(即本件原告),如致相對人(即本件原告)受有損害 ,相對人亦得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律師費及其他相關 費用之全部支出)」(下稱系爭調解筆錄第3條約定),詎 被告竟於112年5月2日在與訴外人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磐鈦公司)間之臺灣屏東地方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98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3-29·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3 號勞上更一字第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判決(已確定部分除外)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資遣費新 臺幣1萬8450元、失業給付差額新臺幣5萬2056元本息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