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66號 原 告 邱仕權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被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李佑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44,974元,及自民國1 06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 於113年1月5日縮減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92,514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77頁)。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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