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4-04-10

勞小字第4號 給付薪資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
日期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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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 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事 件亦適用之。查原告於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時,原聲明請 求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00元及自勞 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本 院民國113年2月1日勞動調解程序期日追加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之聲明(本院卷169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自109年4月6日起至同年6月10日受僱於被告,擔任傳播 小姐,正常工時為晚間11時至翌日凌晨5時,約定薪資為按 件計酬,即每檯1,200元,由被告抽成300元,原告分得900 元,每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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