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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院·2024-11-1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3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33號 返還訓練費用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零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民法第252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71條 - 高雄地院·2024-10-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30號 返還所有物等
被告應將附件所示「卓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之印章、「朱 家緯」印文之印章各一枚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參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 幣肆拾陸萬壹仟參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起,其 中新台幣伍萬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597條民法第227條 - 臺北地院·2024-10-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03號 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資遣民法第227條 - 臺中地院·2024-09-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058元,及自113年5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6,05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 - 士林地院·2024-09-1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22號 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300元,並加計本判 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性平法第12條民法第128條 - 基隆地院·2024-09-0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3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零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捌萬零肆佰玖拾貳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9-04·113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再易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再審之訴,應於判決確定時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民 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 0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3年3月25日送達 再審原告(見前二審卷㈡第37頁),再審原告於113年4月23 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3頁收狀章),未逾30日不 變期間,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認再審原告於107年7月5日對伊 所指導之甲生之行為,構成性騷擾,符合110年6月22日修正 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條第4項規定之性 騷擾行為;107年7月26日對甲生之行為,符合性平法第2條 第3項規定之性侵害行為。故再審被告於109年3月10日作成 性平調查報告,並決議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規定解聘 再審原告,已生合法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關係,從而認再 審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無
#資遣性平法第2條 - 臺北地院·2024-08-0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7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其自民國111 年12月21日起受僱訴外人馬來西亞商飛碼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飛碼公司)擔任專案經理, 負責與銀行客戶聯繫信用卡功能檢測等事宜,並約定月薪新 臺幣(下同)4 萬元、試用期3 個月(下稱系爭契約);被 告丙○○(英文名:VITA WANG )、被告丁○○(英文名: JOYCE DU)、乙○○(英文名:TAMM Y CHEN )、甲○○( 英文名:JEFF CHUANG ;下與被告丙○○、丁○○、乙○○ 等人合稱本件被告)斯時各任飛碼公司台灣區總經理、工程 部經理、員工與CSPM Team Manager 經理即原告直屬主管。 嗣詎本件被告竟於其受僱期間內為下列行為,共同侵害其權 利如後: ⒈被告乙○○於111 年12月23日即其甫入職第二日中午,以極 不友善語氣告以:「你現在做得比我們輕鬆」云云,此是否 是稱其不應該輕鬆?是以,認其應遭侵害人格權、尊嚴、自 由等方面。
#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8-06·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16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一、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減縮更正為:被上訴人應自民 國113年7月份起,按月於各次月末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1,3 07元,至累積給付之金額達新臺幣1,008,939元為止,如任 一期(月份)逾期未給付,應給付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於 民國113年7月份以後所累積領取之勞工保險局老年年金給付 數額,如於被上訴人生存期間未達新臺幣1,008,939元,則 以被上訴人實際所累積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數額為應清償之 金額。)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40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性平法第38條性平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4-07-17·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3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及上訴意旨略以: 被上訴人原任職於上訴人公司,被上訴人於民國83年3月31 日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下稱系爭 要點)辦理專案資遣而離職,雖被上訴人離職時尚未符合請 領勞工保險給付之資格,惟上訴人依系爭要點先行給付被上 訴人勞工保險年資補償金(下稱勞保補償金)共計新臺幣( 下同)319,550元,並要求被上訴人依系爭要點,如再次參 加勞工保險時,應將所領勞保補償金如數繳回予上訴人,而 被上訴人同意後並於83年5月20日簽署切結書為憑(下稱系 爭切結書)。然被上訴人於再次參加勞保時,竟未返還原領 勞保補償金予上訴人。
#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28條民法第315條 - 士林地院·2024-06-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5號 返還不當得利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179條 - 苗栗地院·2024-06-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被告甲○○自民國112年8 月26日起;被告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花蓮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71年9月**日起先後任職OOOOOOO局、 OOOO股份有限公司OO儲運所、花蓮OO所等處,復於84年3月* 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之第九區管理處,迄合計累計年資逾** 年,依法屬於公務員兼勞工身分,並於106年6月**日申請退 休。惟原告於任職期間,因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移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公務員懲戒法院,以下簡稱 懲戒法院),懲戒法院並於108年12月**日判決,被告因此 分別以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下稱系爭 辦法)第8條第1項前段、同辦法第8條第5項第1款之規定, 未准許原告退休申請。然勞工符合退休要件後即有請求退休 金之權利,雇主不得以懲戒解雇為由予以免除,被告自不得 以原告受撤職處分為由剝奪原告請求退休金之權利,系爭辦 法第8條第5項第1款規定已過度侵害原告權利,而有違反母 法之虞。
#資遣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53條 - 高院·2024-05-21·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更一字第7號 損害賠償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藍偉華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陸佰貳拾肆 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 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成基應用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成基應用科技有限公司上訴、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含追加部分 )、發回前第三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成基應 用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544條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4-04-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85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萬玖仟柒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 - 高雄地院·2024-04-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尚群艾美樂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127萬4 ,000元及自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宋玉霞46萬8,673元及自111年11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宋玉霞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於原告尚群艾美樂有限公司、宋玉霞以新台 幣40萬元、15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27萬4 ,000元、46萬8,673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六、原告宋玉霞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6條 - 臺南地院·2024-03-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2號 給付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79條 - 高院·2024-03-15·112 年度 勞再易字第 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再易字第6號 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再審 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16日所為111年度勞 上易字第12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該民事事件歷 審訴訟程序,下稱前訴訟程序)提起再審之訴。原確定判決 之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為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事件,於112年5月16日宣判時即告確定,有原確定 判決、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等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83至 102頁)。原確定判決於112年5月26日送達再審原告,再審 原告於112年6月13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有送達證書影本、 起訴狀上收文戳章為憑(見本院卷第3、99頁),未逾上開3 0日法定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19之
#資遣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83號 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83號 原 告 史美珪 訴訟代理人 劉興懋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2年7月16日至107年9月3日任職於被告公司 ,擔任財富管理部第2任經理,任期5年1個月。詎原告於 退休後之111年6月18日收受被告111.6.15銀人資乙字第11 100036831號獎懲通知書,核定「財富管理部前經理史美 珪對蘇澳分行前行員張家慶擔任理專期間發生挪用客戶款 項案,應負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申誡乙次」。並於注意 事項記載:依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員獎懲要點」 第6點第5款、第10點規定辦理(下稱系爭申誡處分)。系 爭申誡處分,被告以函文之正本將獎懲通知書檢送被告所 屬各單位、各被懲處當事人;以副本函送董事長室、總經 理室、各副總經理、秘書處等單位(均含獎懲通知書);
#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4-02-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60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一、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2月份起,按月於各次月末日給付原告 新臺幣11,307元,至累積給付之金額達新臺幣1,076,781元 為止,如任一期(月份)逾期未給付,應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 於民國112年12月份以後所累積領取之勞工保險局老年年金 給付數額,如於被告生存期間未達新臺幣1,076,781元,則 以被告實際所累積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數額為應清償之金額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民法第99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更一字第1號 損害賠償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部 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附帶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0萬元, 及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四、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發回更審前第三審訴訟 費用,及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2分之1。
#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4-02-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一、確認被告對於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不得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05號民事裁定聲請強制執 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資遣就服法第5條 - 臺中地院·2024-01-18·111 年度 勞訴字第 7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9號 給付違約金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
#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4-01-11·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8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80號 侵害著作權等(智財)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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