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1-11

勞訴字第280號 侵害著作權等(智財)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80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80
日期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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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著作權法第 11 條(職務上著作歸屬)、民法相關契約規定

臺中地院駁回勞工之訴及假執行聲請,案件涉及著作權侵害與勞動關係交錯之智財型勞動爭議。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勝訴,案由為「侵害著作權等(智財)」,屬於勞動關係下的智財爭議,常見情境包括:勞工主張其在職期間創作的著作(程式、設計、文案)權利歸屬自己、雇主未經授權使用;或勞工被指控離職時帶走公司著作侵權,反訴主張雇主未經授權使用其原創著作。法院駁回原告請求,顯示雇主在著作權歸屬、職務上著作的範圍、聘僱契約智財條款上處理得當。但這類案件之所以走到訴訟,多半源於雇主未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歸雇主所有」,導致著作權法第 11 條「以受雇人為著作人」的預設規則被觸發,後續才需要花大量時間舉證職務範圍。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職務上著作的權利歸屬與爭議應對,常見地雷反而是契約條款不夠周延。著作權法第 11 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 2 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這代表預設情況下,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姓名表示、禁止不當變更)仍在勞工身上,雇主只享有著作財產權。許多公司直到訴訟才發現契約沒寫清楚,或寫了但未涵蓋工作時間外完成、與職務相關的著作。建議所有有開發、設計、行銷文案產出的公司,都應在聘僱契約中明訂智財歸屬條款。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聘僱契約加入完整智財條款:職務上著作之著作人為雇主、著作財產權歸雇主、勞工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 2對工程師、設計師、行銷企劃等職位,另簽智財與保密協議,明列職務範圍與相關著作定義。
  • 3建立公司著作登錄制度(程式碼提交紀錄、設計檔案版本管理),保存創作時點與職務範圍證據。
  • 4離職交接清單納入「著作交付」項目,要求勞工確認所有職務上著作已交付且不留存。
  • 5使用第三方授權素材(字型、圖庫、開源套件)建立授權清冊,避免員工誤用造成公司侵權風險。
建議連動檢視智財條款契約範本職務著作登錄制度離職著作交接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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