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9-30

勞保未投保或低報,雇主賠 46,058 元加 77% 訴訟費負擔

一句「試用期過了再幫他保」,違反勞保條例第 6 條強制投保,職災時雇主賠到底。

原判決名稱:勞簡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6
#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6 號 · 2024-09-3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300 萬(高風險案件)
本案賠償
4.6 萬
失能/死亡曝險
數百萬
律師費
約 30-40 萬
個人連帶責任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筆 46,058 元的損害賠償,把這家公司送上臺中地院。判決援引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強制投保)、第 72 條(雇主未投保或低報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這是典型的「勞保未投保或低報」損害賠償案件。 常見的雇主錯誤是:試用期間未替勞工辦理勞保投保,或以「兼職」「臨時工」「承攬」名義規避投保義務;投保薪資長期低報,未隨調薪同步調整;職災發生後,勞工本應領取的職災給付(如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因雇主未投保或低報而短少,依勞保條例第 72 條雇主應賠償差額。 本案金額 4.6 萬元乍看不大,但若涉及失能或死亡案件,雇主賠償責任可能擴大到數百萬甚至上千萬,且若有侵權行為情事,加上民法第 184 條,雇主與負責人可能負連帶責任。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46,058 元加自 113 年 5 月 4 日起按週年利率 5% 計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77%。一張判決書,把這家公司的勞保申報流程攤在陽光下。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勞保未投保或低報,職災時被勞工依勞保條例第 72 條追償,金額放大數倍

  • 試用期、兼職、承攬名義規避勞保投保,違反勞保條例第 6 條
  • 投保薪資長期低報,職災給付以平均月投保薪資為基礎全額放大
  • 民法第 184 條侵權成立時,雇主與負責人可能負連帶責任
  • 個人連帶責任成立,負責人個人資產面臨執行
勞資羅盤接手後

到職當日完成三項申報 + 三表每季交叉稽核 + 調薪同步上調 + 負責人年度訓練,把勞保低報風險擋在源頭

  • 所有受僱勞工到職當日完成勞保、健保、勞退三項申報
  • 投保薪資按實際薪資申報並隨調薪同步上調
  • 每季核對「實領薪資 vs 勞保投保薪資 vs 勞退月提繳」三表
  • 負責人與 HR 主管每年接受一次勞保條例與職災補償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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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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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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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4.6 萬

是若涉及失能或死亡案件,雇主賠償責任可達數百萬甚至上千萬。

不是試用期

是試用期、兼職、承攬名義都不能規避勞保強制投保義務。

不是低報省錢

是職災給付以平均月投保薪資為基礎,低報導致賠償全額放大。

不是公司賠

是民法第 184 條侵權加上負責人連帶責任,個人資產面臨執行。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所有受僱勞工到職當日完成勞保、健保、勞退三項申報?
  2. 2勞保投保薪資是否按實際薪資申報並隨調薪同步上調?
  3. 3每季是否核對「實領薪資 vs 勞保投保薪資 vs 勞退月提繳」三表?
  4. 4職災發生時是否立即確認該員勞保投保狀態與投保薪資?
  5. 5負責人與 HR 主管是否每年接受勞保條例與職災補償訓練?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安排勞保稽核,等職災發生時賠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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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部分敗訴:應給付 46,058 元及自 113 年 5 月 4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負擔 77%。

本案主要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強制投保)與第 72 條(未投保或低報之損害賠償),民法第 184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強制投保)與第 72 條(未投保或低報之損害賠償),民法第 184 條

臺中地院損害賠償案件,判決雇主應給付 46,058 元及法定利息,多涉及勞工保險投保與職災相關責任,雇主部分敗訴。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援引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強制投保)、第 72 條(雇主未投保或低報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呈現典型的「勞保未投保或低報」損害賠償案件。雇主常見錯誤是:(1) 試用期間未替勞工辦理勞保投保,或以「兼職」「臨時工」「承攬」名義規避投保義務;(2) 投保薪資長期低報,未隨調薪同步調整;(3) 職災發生後,勞工本應領取的職災給付(如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因雇主未投保或低報而短少,依勞保條例第 72 條雇主應賠償差額。本案金額不高(4.6 萬餘元),但若涉及失能或死亡案件,雇主賠償責任可能擴大到數百萬甚至上千萬,且若有侵權行為情事,加上民法第 184 條,雇主與負責人可能負連帶責任。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保投保義務是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的強制規定,無論試用期、部分工時、定期契約都應投保(員工人數 5 人以上之雇主全面適用),雇主若以「節省成本」為由不投保或低報,勞保條例第 72 條規定雇主應賠償勞工因此短少的給付。重點教訓有三:第一,投保薪資要按實際薪資申報並對應投保薪資分級表,調薪時同步上調,避免長期低報。第二,勞工到職當日就要完成勞保、健保、勞退申報,不要等試用期過後才補。第三,職災案件中,勞保未投保或低報的損害會被放大數倍,因為職災給付通常以「平均月投保薪資」為計算基礎,低報直接導致勞工短少數十萬甚至更多,雇主全額賠償。建議每季由 HR 與會計核對「實領薪資 vs 勞保投保薪資 vs 勞退月提繳工資」三表,並建立調薪自動帶動投保級距調整的流程。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所有受僱勞工到職當日完成勞保、健保、勞退三項申報,禁止以試用期、兼職、承攬名義規避
  • 2勞保投保薪資按實際薪資對應投保薪資分級表申報,調薪時同步上調,每季核對一次
  • 3建立薪資、勞保、勞退三表自動同步機制,由 HR 系統觸發提示,避免人工漏報
  • 4職災發生時立即確認該員勞保投保狀態與投保薪資,若有低報立即補報並評估雇主補償責任
  • 5事業單位負責人與 HR 主管每年接受一次勞保條例與職災補償訓練,避免個人連帶責任
建議連動檢視勞保投保稽核投保薪資與實領薪資對照職災補償責任評估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6
判決日期
2024-09-30
爭議主題
資遣、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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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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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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