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10-04

勞訴字第103號 損害賠償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3
#資遣民法第22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3
日期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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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

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法院認其主張無理由,全部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本案雇主在訴訟中抗辯成功。

判決結果原告敗訴。法院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案由為損害賠償等,援引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從結果看,雇主成功抗辯不完全給付不成立,或無相當因果關係、無可歸責事由。此類案件常見情境包括:勞工主張雇主未提供安全工作環境、未依約給予應有福利、調職造成損害、競業禁止過度限制等。對同類雇主而言,與其檢討錯誤,不如複盤防線:雇主常見的真正地雷是把「沒被告就沒事」當作管理基準,等到第一次被告才發現工作規則、職務說明書、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缺漏,臨時補資料的可信度會大幅降低,反而把可贏的案件打輸。本案雇主能贏,極有可能是平日紀錄體系紮實的結果,而非單次運氣。

雇主該學到什麼

民法第 227 條的不完全給付責任,常被用來當作勞動契約上「附隨義務」的延伸請求,例如保護照顧義務、職場安全、提供合理工作環境等。雇主要在此類案件勝訴,靠的是平時的三層紀錄:第一是工作規則與職務說明書,把職務內容、報告對象、安全要求寫清楚;第二是 SOP 與教育訓練紀錄,能證明已對勞工進行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操作與資訊安全教育;第三是事件當下的處置紀錄,例如職場事故、糾紛、客訴的書面通報與處理流程。建議把「即使現在沒被告,5 年後是否有能力提出證據」列為文件管理 KPI,並定期抽查留存品質。本案是一個很好的提醒:贏訴訟靠的是 5 年前的習慣,而不是今天的努力。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年更新工作規則與職務說明書,明定附隨義務範圍、安全要求與雇主應提供之必要協助。
  • 2安全衛生、設備操作、資安、職場性騷擾防治訓練全部留下簽到單與測驗紀錄,至少保存 5 年。
  • 3職場事故或客訴一律於 24 小時內留下書面通報與處理紀錄,由獨立角色覆核。
  • 4每年抽查 10% 員工檔案,確認契約、職務說明、訓練紀錄、考核資料完整可調閱。
建議連動檢視工作規則與職務說明書安全衛生訓練紀錄事故與客訴處理 SOP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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