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7-31

勞訴字第140號 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資遣性平法第38條性平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日期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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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3條(雇主防治義務)、第38條之1;民法第184條

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雇主損害賠償案件,法院判命雇主給付10萬元本息,雇主因未盡性騷擾防治義務而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判命給付勞工100,000元本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六分之一。

雇主犯了什麼錯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雇主對工作場所性騷擾負有防治義務;第13條規定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管道與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第38條之1對違反者明定罰則。本案雇主敗訴的常見原因包括:(1) 未訂定書面性騷擾防治措施或未公開揭示,(2) 收到申訴後未於法定期限內啟動調查程序,(3) 申訴調查小組組成不符規定(缺乏外部委員、性別比例不符),(4) 對加害人未依法懲處或對申訴人未提供保護措施,(5) 對申訴人有不利處分(調職、減薪、解僱)導致二度傷害。被判10萬元損害賠償雖屬精神慰撫金中低額度,但已足以代表法院認定雇主防治義務有缺失。

雇主該學到什麼

性平法第12條雇主防治義務在2024年3月修法後責任更重——員工人數10人以上即須訂定書面措施,30人以上須設置申訴管道並組成調查小組。雇主收到申訴後20日內須啟動調查、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延長1個月),調查期間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隔離工作、暫時調整職務)。本案的關鍵教訓是:性騷擾事件中「雇主沒處理」比「員工有騷擾」更容易判賠,因為法院難以認定加害人個人行為,但容易認定雇主防治義務不足。HR應將性騷擾防治措施視為合規剛性需求,每年至少一次教育訓練、每次申訴留下完整書面紀錄、調查小組依法組成。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訂定書面「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公告於工作場所明顯處與內部網站
  • 2每年至少一次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全員參與並留下簽到紀錄
  • 3設置申訴專線與專責人員,收到申訴20日內啟動調查、2個月內完成
  • 4調查小組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組成,含外部專業委員,性別比例符合規定
  • 5調查期間對申訴人採取保護措施(隔離、暫時調職),結案後對加害人依法懲處,全程書面化
建議連動檢視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調查程序員工教育訓練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性平法第38條性平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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