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2024-12-16

勞簡字第7號 給付違約金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50條民法第252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
日期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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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68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並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原告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其餘新臺幣2,200元則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50條民法第252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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