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4-05-31

勞訴字第16號 給付薪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
日期
2024-05-31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713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4,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71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29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