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 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785,331元(含本俸差額106,697元、學術研究費差額508, 034元、111學年度考績獎金170,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11、89-90頁),然就原告 請求本俸差額106,697元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 日以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32號成立調解,此有勞動調解程序 筆錄、勞動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11、90-91、151-152 頁),是本件僅以尚繫屬於法院之聲明即學術研究費差額、 111學年度考績獎金暨法定遲延利息等部分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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