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5-01-15

勞簡上字第4號 給付補償金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50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529條民法第54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日期
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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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訴訟費用之裁判(除 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 之四,餘由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50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529條民法第5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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