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7-26

勞上字第7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76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34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76
日期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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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廢棄。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按 月於每月末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參拾伍元,暨自各期 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各期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 各以每期金額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參拾伍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34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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