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6-25

勞上字第3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0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0
日期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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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前受聘擔任被上訴人觀餐休閒與管理學院觀 光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每月本薪及學術研究費共計 新臺幣(下同)75,925元。詎被上訴人於民國109年7月16日 以伊學術舞弊及教學異常,違反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及 被上訴人教師聘約(下稱系爭聘約)第7、8點,情節嚴重為 由,通知伊不予續聘。惟被上訴人之觀光系、觀餐休閒與管 理學院及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三級教評會)有組織 、程序違法情事,所為之評議自屬無效,被上訴人召開之學 術倫理審查會議亦欠缺專業性,伊無違法學術倫理或教學異 常情事;且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下稱教育部學倫處理原則)自106年6月2日起施行,而「 東南科技大學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或其他學術成果舞弊案 件處理原則」(下稱被上訴人學術舞弊處理原則)於106年4 月27日後始有類似自我抄襲規定,被上訴人以伊有11篇論文 涉及自我抄襲,溯及既往適用上開處理原則,於法有違。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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