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5-01-21

勞上易字第61號 給付違約金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61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61
日期
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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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61號 上 訴 人 淨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恩彰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張道鈞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筱琪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 代理 人 沈芷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 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並追加訴訟標的為同一聲明之請求,及減縮上訴聲明,本 院於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44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依兩 造於民國111年1月14日所簽定聘僱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第9條第3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損害賠償及違約金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本息。嗣於本院追加依系爭契約第9條第 1項約定、民法第226條規定為同一聲明之請求(見本院卷第 238頁),被上訴人則表示同意該追加(見本院卷第239頁) ,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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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2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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