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4-16

勞上易字第108號 損害賠償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8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8條民法第489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3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8
日期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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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8條民法第489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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