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龐維哲,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禤 惠儀,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379至380頁 ),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勞資爭議依性質可分為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爭議。權利 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 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 議。其中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民事法院有審判權。此觀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1款至第3款、第6條第2項規定自明。 本件被上訴人就如何給付理財專員(下稱理專)業績獎金訂 有理財專員獎酬制度(Prb RM Scorecard,下稱系爭獎酬制 度),兩造就其中新銷售收益目標(NSR Target)之適用發 生爭議,核屬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民事法院自有審判權(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39號判決同此意旨)。被上訴 人辯稱:上訴人係就調整事項而為爭執,民事法院無審判權 云云,並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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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