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2-20

勞上更一字第1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0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9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0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9
日期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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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 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 。 三、被上訴人應再提繳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零捌元至上訴人個人 退撫儲金專戶。 四、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 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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