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8-30

勞訴字第255號 給付工資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55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55
日期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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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伍 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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