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5-03-11

勞上更一字第2號 撤銷懲處

113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2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2
日期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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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變更之訴駁回。 變更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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