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5-05-14

私校 9 年低報投保薪額:二審判命回頭向公保與退撫補繳更正

一句「時效已過不用更正」,可能被法院依誠信原則命你回溯補繳 9 年。

原判決名稱:勞上易字第23號 給付薪資差額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3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28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3 號 · 2025-05-14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250 萬
9 年回溯補繳
~80 萬
未來給付差額
~50 萬
機關罰鍰
10–50 萬
律師費估算
~4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位私立學校教職員從 98 年到 107 年的 9 年間,每月的公保投保薪額與退撫儲金提繳薪資都比實際薪資低。意思是:學校長達 9 年沒有覈實申報,致使這位教職員退休、撫卹、養老給付的計算基準偏低。 他先在一審主張學校應更正,敗訴;再上訴到二審。學校這邊主張:時效已過了——民法第 125 條 15 年、第 126 條短期 5 年——「不能回頭翻 9 年前的事」。 但二審依民法第 148 條誠信原則切入:投保薪額申報義務並非一次性債權,而是「持續性的給付義務」。時效抗辯對「更正申報義務」不適用。學校不能以「申報基準時效屆滿」迴避責任。 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向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申請更正上訴人自 98 年 6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0 月 31 日止的投保薪額及薪資;其餘上訴駁回;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意思是:學校必須回頭向公保部、退撫管理會逐月補申報、補繳差額——9 年的回溯期,行政成本與財務成本都極高。對私立學校、公立機構而言,這是「投保/提繳薪資沒覈實申報」最殘酷的代價:時效抗辯擋不住、9 年回溯逃不掉。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投保薪資長期低報,被勞工提告就回溯 9 年補繳,行政與財務成本爆表

  • 9 年的投保差額補繳,本金加利息可達 50–100 萬
  • 退休給付計算基準須一併更正,未來給付差額可能再加 50 萬
  • 勞保局、公保部、退撫管理會可分別開罰,合計 10–50 萬
  • 律師費 30–50 萬,整體訴訟期間 18–36 個月
  • 機關行政罰鍰與後續評鑑、補助影響長期累積
勞資羅盤接手後

每年薪資調整即同步檢視投保級距,全員工資總額覈實申報

  • 每年 1 月、7 月薪資調整月同步檢視勞保、勞退、公保、退撫級距
  • 工資定義納入本薪 + 固定津貼 + 輪班加給 + 固定獎金
  • 每年外部顧問抽查 5–10% 員工投保紀錄,比對工資總額
  • 發現歷年低報主動申請更正並補繳,降低罰鍰與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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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申報行政

是對勞方退休福利的給付義務,本質不可規避。

不是時效抗辯

是民法第 148 條誠信原則排除時效抗辯,9 年回溯逃不掉。

不是本薪申報

是要納入津貼、加給、固定獎金的工資總額才合規。

不是個案

是私立學校 / 公立機構全員投保紀錄都可能被翻舊帳。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每年薪資調整月,HR 是否同步調整勞保、勞退、公保、退撫的投保與提繳級距?
  2. 2工資定義是否納入本薪、固定津貼、輪班加給、固定獎金?
  3. 3是否每年抽查 5–10% 員工投保紀錄,比對薪資總額與申報級距?
  4. 4若發現歷年低報,是否主動申請更正補繳?
  5. 5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列出任一員工最近 3 年投保級距與工資對照?

任一題答不確定,投保薪資現在就該找顧問做全員覈實健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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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投保薪資申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提繳工資申報)、民法第 148 條(誠信原則)

私校教職員上訴請求雇主更正自 98 年至 107 年之公保與退撫投保薪額,二審判命雇主向公保與退撫單位申請更正。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二審廢棄原審駁回部分,命被上訴人向臺銀公保部與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申請更正上訴人自 98 年 6 月至 107 年 10 月之投保薪額與薪資;其餘上訴駁回。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爭點在於私立學校教職員工的公保投保薪額與退撫儲金提繳薪資是否覈實申報。從二審援引民法第 125、126、128、148 條判決雇主敗訴可推論:雇主長達 9 年(98 年 6 月至 107 年 10 月)未依實際薪資申報公保投保薪額與退撫儲金提繳基準,致勞方退休、撫卹、養老給付計算基準偏低。雇主可能誤以為「申報基準時效屆滿」可主張時效抗辯(民法第 125、126 條),但法院依民法第 148 條誠信原則,認定雇主有持續性申報義務,不得以時效抗辯規避更正責任。私立學校與公立機構雇主常見的盲點是:把投保薪資、退撫提繳基準視為「行政程序」,忽略其本質為「對勞方退休福利的給付義務」,一旦低報,雇主將承擔補繳本金、利息與未來給付差額。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保、健保、勞退、公保、退撫的投保(提繳)薪資覈實申報,是雇主成本最容易被低估的法律義務。本案跨越 9 年的更正申請,意味著雇主必須回頭向公保部與退撫儲金管理會逐月補申報、補繳差額,行政成本與財務成本均極高。教訓有三:第一,投保(提繳)薪資必須對應「實際工資總額」,包含底薪、津貼、固定獎金,不得僅以本薪申報;第二,時效抗辯(民法第 125 條 15 年)對於「更正申報義務」不適用,雇主難以用時效規避;第三,退休給付制度涉及他方機構(公保部、退撫管理會、勞保局),雇主未來還可能面臨機關行政罰鍰。建議雇主每年至少一次對全員投保薪資進行覈實檢視,避免訴訟時面臨數年回溯更正。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年薪資調整月(通常 1 月、7 月)由 HR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同步調整投保與提繳級距。
  • 2工資定義納入:本薪、固定津貼、輪班加給、固定獎金,避免僅以本薪申報導致低報。
  • 3私立學校、公立機構應依私立學校退場條例、學校法人法規定,覈實申報公保與退撫提繳薪資。
  • 4每年委請會計師或勞動法顧問抽查 5-10% 員工投保紀錄,比對薪資總額與申報級距。
  • 5若已發現歷年低報,主動向勞保局、公保部、退撫管理會申請更正並補繳,可降低罰鍰與訴訟風險。
建議連動檢視投保薪資年度檢視退撫提繳薪資申報工資總額認定範圍歷年補報補繳機制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 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向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 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申請更正上訴人自民國 98年6月1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之投保薪額及薪資如附表四所 示。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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