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4-01-10

勞上易字第2號 確認聘任關係存在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
日期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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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淑中,嗣變更為林博文,再變 更為謝弘哲,嗣再變更為張鴻德,業據渠等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有民事陳報狀、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函、民事聲明承 受訴訟狀、教育部函等件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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