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4-08-23

勞訴字第7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2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2
日期
2024-08-23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前受雇於被告,兩造間約定僱傭期間自民國112年9月15 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每小時工資為新臺幣(下同)176元( 下稱系爭僱傭契約)。詎料,被告於112年9月26日要求原告 簽立自願離職證明書(下稱系爭離職書),並於112年10月5日 離職,被告上開行為顯已違背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爰依 系爭僱傭關係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並聲明: 1、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自112年10月5日起至000年00月00日間僱 傭關係存在。 2、被告應給付原告57,728元。 二、被告抗辯: (一)被告對於兩造簽訂僱傭契約,期間為112年9月15日起至112 年11月30日止,時薪為每小時176元等情並不爭執。惟抗辯 兩造間之系爭僱傭關係因兩造於112年9月26日合意終止系爭 僱傭契約,原告因此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於112年10月5日終 止生效。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53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