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4-08-26

勞訴字第69號 給付薪資差額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9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9
日期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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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6年2月1日至97年1月31日獲被 告由「組員」改聘擔任校長室「秘書」一職,係秘書室秘書 ,調派校長室擔任秘書,依台灣首府大學(致遠管理學校改 制,下稱首府大學)薪級表(下稱系爭薪級表)之規定,原 告之薪點應改敘為310點即薪額新臺幣(下同)28,545元, 但原告之薪點並未同時改敘為310點即薪額28,545元,仍維 持原來組員之170薪點即薪額19,825元,造成原告實質薪資 之減少與公保投保級距下修後續退休金減損之損害。雖原告 自97年2月1日起又被改聘為組員,依系爭薪級表之組員薪級 級距為160-350,故維持310薪級為職務等級相當。原告依兩 造間聘用契約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 告應向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及財圑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 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私校退撫管理 委員會)申請更正原告自96年2月1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 之投保薪級如附表三所示,以利退休金之重新計算與釐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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