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4-03-22

勞訴字第88號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8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8
日期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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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88號 原 告 宏隆齒輪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宜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簡明仁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邱維琳律師 吳毓容律師 李明峯律師 許慈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為:(一)確 認兩造間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至112年5月27日止之雇傭關係 不存在;(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34,260元。 嗣於本院審理中,原告變更聲明如後述(卷二第229、233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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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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