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4-03-13

勞簡上字第8號 給付薪資等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8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8
日期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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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 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有訴訟 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 訴人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之法定代理人於訴 訟中已由張淑中變更為張鴻德,且張鴻德已於民國112年11 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訴之變更或追加 ,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 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446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 規定,於簡易第二審訴訟程序準用之。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 訴時聲明第1項原係請求:「被告(即被上訴人)應給付原 告(即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25,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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