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2024-08-06

職災補償後反追償 100 萬,公司靠書面協議讓員工按月返還老年年金

一句「補償金給了就算了」,可能讓你放棄掉勞基法第 60 條 100 萬的抵充權。

原判決名稱:勞上易字第16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6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6 號 · 2024-08-06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200 萬
單案抵充權喪失
約 100 萬
律師費
約 20 萬
歷史補償金未抵充
約 8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多年前,一位員工在工作中發生職業災害,公司依勞基法第 59 條給付了一筆職災補償金。發放當時,公司同時取得了書面協議,明確記載「日後若勞工領取勞工保險職災給付或老年年金,雇主得依勞基法第 60 條請求返還至已補償金額為止」。 多年後,這位員工陸續領取勞工保險局核發的老年年金。公司依當年的書面協議與勞基法第 60 條抵充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一審判決勞工應分期返還,公司勝訴;勞工上訴到臺中高分院。 二審法官審視當年的補償金憑證、書面協議、勞保老年年金核定文件,認為三者一一對應、權利義務清楚。判決下來:上訴駁回;原判決減縮更正為「被上訴人應自 113 年 7 月份起,按月於各次月末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 11,307 元,至累積給付金額達 1,008,939 元為止」;若勞工生存期間實際領取的老年年金未達 100 萬餘元,則以實際累積領取金額為應清償金額。 這是雇主在職災案件中少見能「事後追償」的案例。關鍵不在法律技巧,而在發放當下做對:給付前簽協議、保留勞基法第 60 條抵充權、文件由勞工本人簽署。沒做這些書面的雇主,給出去的職災補償金就是給出去了。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職災補償沒簽抵充協議,多年後勞工領年金雇主也追不回

  • 勞基法第 60 條抵充權沒書面保留,雇主請求返還會被駁回
  • 與職災勞工簽「拋棄一切權利」反而讓自己失去抵充權
  • 會計沒獨立列帳追蹤,多年後年金核發找不到憑證主張
  • 單一案件 100 萬抵充權消失,公司歷史職災補償金累積損失難估
勞資羅盤接手後

職災補償發放當下簽抵充協議 + 獨立列帳 + 年度盤點,補出去的錢能拿回來

  • 建立「職災補償協議書」標準範本,明列勞基法第 60 條抵充權
  • 會計將職災補償金獨立列帳並建立追蹤表,記錄抵充進度
  • 與勞工的和解書避開「拋棄一切權利」這類用語,由律師審閱
  • 每年由 HR + 會計盤點未抵充完畢的職災補償金,退休時主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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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給完就結束

是日後勞工領取勞保給付時,雇主有權依第 60 條請求返還。

不是和解書簽了就好

是「拋棄一切權利」可能反而讓雇主失去抵充權。

不是 100 萬

是會計沒獨立列帳追蹤,多年後年金核發雇主想主張也找不到憑證。

不是這一案

是公司過去所有職災補償金都該回頭盤點是否仍有抵充空間。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職災補償金發放前是否有書面協議保留勞基法第 60 條抵充請求權?
  2. 2會計是否將職災補償金獨立列帳並建立追蹤表?
  3. 3與職災勞工的和解書是否避免「拋棄一切權利」這類用語?
  4. 4勞工申請勞保給付時,HR 是否協助提交補償證明作為日後追償依據?
  5. 5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過去 5 年職災補償金的列帳與簽協議紀錄?

任一題不確定,公司過去發出去的職災補償金可能再也追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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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59 條、第 60 條(職災補償抵充規定)

雇主主張勞工應以勞保老年年金返還先前已領取之職災補償金,二審維持原判,勞工須按月分期返還至 100 萬餘元。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原判決減縮更正後,勞工應自 113 年 7 月起按月於次月末日給付雇主 11,307 元,至累積金額達 1,008,939 元為止,逾期按年息 5% 計算利息。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後依第 60 條抵充勞保給付的請求權。雇主能勝訴是因為事前已留下:補償金支付的證明、與勞工的補償協議書、勞保老年年金核定的對應紀錄。常見會在同類案件敗訴的地雷反而是:雇主一次性給付職災補償金時,沒有書面載明這筆款項日後可依勞基法第 60 條抵充勞保給付;或是雇主與勞工簽署「拋棄一切權利」的和解書後,反而失去抵充請求權;又或是補償金支付方式(一次給付 vs 分期)與勞保給付(年金 vs 一次金)無法對應,導致返還金額計算困難。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基法第 60 條的抵充權是雇主在職災案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權利。雇主要學到的是:發放職災補償金時,務必同時取得書面協議,載明勞工日後若領取勞工保險職災給付或老年年金,雇主得依勞基法第 60 條請求返還至已補償金額為止。協議書應由勞工本人簽署,並由公證人或律師見證。本案能順利請求返還超過 100 萬元,正是因為書面文件齊備。同時,企業內部會計應將職災補償金獨立列帳,並建立追蹤表,避免日後年金核發時忘記主張返還。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職災補償金發放前簽署書面協議,明確記載勞基法第 60 條抵充請求權保留。
  • 2會計將職災補償金獨立列帳,並建立追蹤表記錄抵充進度與勞保給付對應。
  • 3不要與職災勞工簽署「拋棄一切權利」的和解書,避免反而失去抵充請求權。
  • 4勞工申請勞保職災或老年給付時,雇主協助提交補償證明文件,作為日後追償依據。
  • 5由 HR 與會計每年盤點未抵充完畢的職災補償金,並於勞工退休時主動主張。
建議連動檢視職災補償金書面協議勞基法第 60 條抵充追蹤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減縮更正為:被上訴人應自民 國113年7月份起,按月於各次月末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1,3 07元,至累積給付之金額達新臺幣1,008,939元為止,如任 一期(月份)逾期未給付,應給付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於 民國113年7月份以後所累積領取之勞工保險局老年年金給付 數額,如於被上訴人生存期間未達新臺幣1,008,939元,則 以被上訴人實際所累積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數額為應清償之 金額。)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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