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主張勞工應以勞保老年年金返還先前已領取之職災補償金,二審維持原判,勞工須按月分期返還至 100 萬餘元。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原判決減縮更正後,勞工應自 113 年 7 月起按月於次月末日給付雇主 11,307 元,至累積金額達 1,008,939 元為止,逾期按年息 5% 計算利息。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後依第 60 條抵充勞保給付的請求權。雇主能勝訴是因為事前已留下:補償金支付的證明、與勞工的補償協議書、勞保老年年金核定的對應紀錄。常見會在同類案件敗訴的地雷反而是:雇主一次性給付職災補償金時,沒有書面載明這筆款項日後可依勞基法第 60 條抵充勞保給付;或是雇主與勞工簽署「拋棄一切權利」的和解書後,反而失去抵充請求權;又或是補償金支付方式(一次給付 vs 分期)與勞保給付(年金 vs 一次金)無法對應,導致返還金額計算困難。
勞基法第 60 條的抵充權是雇主在職災案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權利。雇主要學到的是:發放職災補償金時,務必同時取得書面協議,載明勞工日後若領取勞工保險職災給付或老年年金,雇主得依勞基法第 60 條請求返還至已補償金額為止。協議書應由勞工本人簽署,並由公證人或律師見證。本案能順利請求返還超過 100 萬元,正是因為書面文件齊備。同時,企業內部會計應將職災補償金獨立列帳,並建立追蹤表,避免日後年金核發時忘記主張返還。
- 1職災補償金發放前簽署書面協議,明確記載勞基法第 60 條抵充請求權保留。
- 2會計將職災補償金獨立列帳,並建立追蹤表記錄抵充進度與勞保給付對應。
- 3不要與職災勞工簽署「拋棄一切權利」的和解書,避免反而失去抵充請求權。
- 4勞工申請勞保職災或老年給付時,雇主協助提交補償證明文件,作為日後追償依據。
- 5由 HR 與會計每年盤點未抵充完畢的職災補償金,並於勞工退休時主動主張。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減縮更正為:被上訴人應自民 國113年7月份起,按月於各次月末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1,3 07元,至累積給付之金額達新臺幣1,008,939元為止,如任 一期(月份)逾期未給付,應給付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於 民國113年7月份以後所累積領取之勞工保險局老年年金給付 數額,如於被上訴人生存期間未達新臺幣1,008,939元,則 以被上訴人實際所累積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數額為應清償之 金額。)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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