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2024-06-12

勞上字第33號 損害賠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3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52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3
日期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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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0萬元,及自 民國111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4分之1,餘由上訴人負 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52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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