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前任職上訴人位於臺中市新時代(現更 名為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之娛樂遊戲場,上班時間分為 兩班,早班上午10時至晚上8時,晚班中午12時至晚上10時 ,均10小時,每月固定上班23日,剩餘日數為休假日,伊等 每日係採輪流吃飯模式,用餐休息時間合計50分鐘,每日延 長工時1小時10分鐘。被上訴人於伊等應徵時稱延長工時工 資係以時薪乘以1.67計算,此計算方式規定於與上訴人具實 質同一性之訴外人迪貝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規章暨薪資 待遇辦法-儲備幹部(含)以下人員第4章第2條第3項第3款 、人事規章暨薪資待遇辦法-組長級以上人員第5章第2條第4 項第3款(下稱系爭人事規章),然被上訴人未依此計算方 式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短付伊等如附表「應補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第24條及系爭人事規章規定,求為命上訴人分別給付附表「 應補金額」欄所示延長工時工資差額本息之判決(原審駁回 被上訴人逾上開請求部分,被上訴人並未上訴,未繫屬本院 者,不予贅述)。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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