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5-14

科技公司告資深管理師業務疏失全敗,律師費白燒一輪「向員工求償」這條路有多難

一句「他造成公司損失當然要賠」,可能被法院依「企業風險原則 + 與有過失」全駁回,律師費白燒。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258號 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8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536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8 號 · 2025-05-14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60 萬
原損害無法追回
約 30 萬
律師費
約 15 萬
HR 出庭工時
約 8 萬
訴訟費
約 2 萬
後續同類損失
約 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這位資深管理師劉素雅,自 104 年起任職,業務涵蓋接單出貨、排程、工廠生產、客戶聯絡、跟催材料——是業務與生產之間的關鍵節點。公司主張:她在某些業務環節上的疏失造成公司損失,依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第 217 條(與有過失)、第 536 條提起求償。 案子進到台中地院(從新竹地院移轉管轄)。法官開始檢視:第一,損害是否確實發生、金額有沒有具體舉證?第二,員工的疏失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還是一般業務判斷?第三,公司本身的內控、SOP、主管覆核機制是否完善?第四,作為事業經營者,這部分風險本來就該由雇主承擔嗎? 結果: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公司花了律師費、HR 出庭時間,最後一毛沒追回來。 這場仗的真正教訓是:向員工求償這條路,遠比想像中難走。即使員工確實犯錯造成損失,法院仍會用「企業風險原則」與「與有過失」大幅減免員工責任,甚至認為應由雇主自行吸收。事前花在 SOP、雙重覆核、保險的錢,永遠比事後花在律師費上划算——這份判決,每一位想對員工求償的雇主都該存一份。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對員工提告求償全敗,律師費白燒一輪,內控漏洞下一個員工照樣出包

  • 法院依「企業風險原則 + 與有過失」全駁回,公司一毛沒追回
  • 訴訟費用全部由原告(公司)負擔,律師費 + HR 出庭工時遠超原損害
  • 員工反過來可主張公司聲譽損害或不法侵權,二次提告
  • 內控漏洞沒修補,下一個業務、採購、財務人員照樣出包
勞資羅盤接手後

事前 SOP 雙重覆核 + 雇主責任險覆蓋高風險職位,把錯誤擋在訴訟之前

  • 對業務、採購、財務高風險職位建立 SOP 與雙重覆核機制,單點錯誤無法造成大額損失
  • 提告前先評估能否舉證故意或重大過失,避免「為了出氣而提告」的成本
  • 工作規則明確界定職務責任範圍,避免「應盡注意義務」各說各話
  • 高額損失優先透過僱主責任險、運送險、產品責任險轉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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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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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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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員工沒錯

是法院會用「企業風險」與「與有過失」大幅減免員工責任,舉證門檻極高。

不是有聘僱協議就有用

是即使簽了協議,沒有 SOP、覆核紀錄、損害計算依據,照樣全敗。

不是訴訟金額而已

是律師費 + HR 出庭時間 + 案件曝光,比一開始投保責任險還貴。

不是這位員工的問題

是公司內控、覆核、SOP 結構性缺失,告完她下一個員工同樣會出包。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業務、採購、財務等高風險職位是否有 SOP 與雙重覆核機制?
  2. 2想向員工求償前,是否能舉證故意或重大過失(非業務判斷錯誤)?
  3. 3損害事件是否有處理紀錄、會議紀要、Email 往來等客觀依據?
  4. 4工作規則或聘僱協議是否明確界定職務責任範圍?
  5. 5高額損失風險是否已透過僱主責任險、運送險、產品責任險轉嫁?
  6. 6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損害金額的具體計算依據?

任一題答不確定,先別發律師函,現在就該找顧問做內控與保險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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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第 217 條(與有過失)

科技公司以員工業務疏失為由請求損害賠償,台中地院認為舉證不足,駁回原告(雇主)全部請求,本案雇主敗訴但屬常見地雷的另一面。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駁回原告(雇主)損害賠償之訴及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判決脈絡與引用法條(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第 217 條與有過失、第 536 條)可合理推論,雇主以員工在接單、出貨、排程、收款等業務中發生疏失為由,向員工求償。雇主常見的錯誤觀念是:員工是「資深管理師」、簽有聘僱協議書,所以只要造成公司損失就應全額賠償。實務上法院對勞工的賠償責任認定相當嚴格,會檢視:第一,損害是否確實發生且金額可舉證;第二,員工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非單純判斷錯誤或業務風險;第三,雇主自身的內控、SOP、主管覆核機制是否完善,雇主與有過失部分要扣除;第四,雇主作為事業經營者,本應承擔合理營業風險。雇主未能在這些舉證關卡上提出充分證據,自然會被駁回。

雇主該學到什麼

向員工求償這條路,遠比想像中難走。即使員工確實犯錯造成損失,法院仍會用「企業風險原則」與「與有過失」大幅減免員工責任,甚至認為應由雇主自行吸收。與其事後求償,不如事前透過 SOP、雙重覆核、出貨確認、收款對帳等制度設計,把人為錯誤的影響降到最低。對關鍵職位(業務、採購、財務),應透過工作規則明確列出注意事項與內部稽核流程,並保留異常處理紀錄,這些文件未來若真的進入訴訟,也能還原損害發生的真正原因。本案提醒雇主:花在訴訟上的律師費與時間,常常超過實際追回的金額,真正划算的是把風險擋在前端。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對業務、採購、財務等高風險職位,建立 SOP 與雙重覆核機制,避免單點錯誤造成大額損失
  • 2想向員工求償前,先評估能否舉證故意或重大過失,以及是否有與有過失因素
  • 3保留異常事件處理紀錄、會議紀要、email 往來,作為釐清責任的客觀依據
  • 4在工作規則或聘僱協議中明確界定職務責任範圍,避免事後對「應盡注意義務」各說各話
  • 5高額損失優先透過商業保險(如僱主責任險、運送險、產品責任險)轉嫁,而非依賴員工求償
建議連動檢視員工求償舉證標準內控與覆核機制商業保險配置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58號 原 告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宗斌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劉素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勞專調字第50號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自民國104年起受僱於原告,擔任資深管理師,兩造簽 有聘僱協議書。被告之工作內容包括:接單出貨、排程處理 、工廠生產問題與客戶窗口聯絡、跟催材料、產線、排程達 成客戶每月需求等,則被告之業務職掌為開發、訂單、出貨 、收款。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5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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