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5-24

勞訴字第162號 確認年終獎金債權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2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2
日期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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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卓湘瑜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秋山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介 訴訟代理人 王佐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年終獎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確認本院民 國112年2月16日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25號執行命令(下稱系 爭執行命令)在原告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甲○○對被告之年終 獎金債權,於新臺幣(下同)850,000元之範圍內存在。嗣 於113年1月18日具狀變更聲明為:確認系爭執行命令在原告 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甲○○對被告之獎金及紅利等債權,於2, 385,548元之範圍內存在(見本院卷第389頁),核屬擴張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說明,亦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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