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9-20

勞訴字第44號 確認人事命令無效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4
日期
2024-09-20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確認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2日清高字第1110000031號令所為原告 記過兩次處分無效。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27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確認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3日國空政綜字第1110031794號令所為 原告自民國111年5月16日起調任場務組維保員之調職處分無效。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2,2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