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8-16

勞訴字第38號 損害賠償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54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667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8
日期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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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0,612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8%,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340,000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20,612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54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667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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