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4-28

勞簡字第42號 請求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2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3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2
日期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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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正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75 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0元,並加計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750元為原 告正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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