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 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或第34 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33條 第2項並規定: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 ,不得依前項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 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查,原告雖以本件承辦法官 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所製作之審理單有竄改、假造交辦事 項為由,於113年11月22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見本院卷 第292頁),但查,原告曾先後於112年10月6日、113年11 月8日至本院閱覽本件全部卷宗完畢,有民事聲請閱卷狀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6、284頁),是其就本件承辦法 官於112年8月15日所製作之審理單內容即所主張迴避之原 因自應已有所知悉,但其嗣仍先後有就本件訴訟為聲明及 陳述,此有原告於112年10月6日所提民事陳報二狀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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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