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4-06-21

雇主溢付舊制退休金 249 萬,依不當得利追償全勝、員工分期返還

一句「先匯了再說,金額有錯之後再追」,沒有試算雙簽與員工簽認,249 萬可能根本要不回來。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5號 返還不當得利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179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 · 2024-06-21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300 萬
無法追回溢付
約 249 萬
律師費
約 20-30 萬
其他個案風險
約 30 萬
HR 盤點工時
約 1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位適用勞基法第 55 條舊制的員工辦理退休,公司依規定計算並給付了退休金。事後 HR 與會計重新核對,才發現平均工資基數、年資切割或舊新制過渡上出了問題,溢付了將近 250 萬元。 公司沒有放掉這筆錯誤——重新整理工資結算紀錄、年資證明、舊制退休金基數試算表、匯款憑證、簽收文件,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條款,向已離職員工提起返還之訴。 法院攤開所有試算資料與給付憑證,確認雇主確實有「無法律上原因」之給付。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2,499,000 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雇主以 90 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這筆 249 萬要拿回來不容易:當事人離職、可能已花用、可能要分期清償。但雇主能在訴訟中守住立場,靠的是「能證明溢付」的整套文件。如果一開始就沒有試算表雙簽、沒有員工簽認、沒有匯款憑證,連起訴都沒辦法。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舊制退休金溢付 249 萬,沒有試算雙簽與簽認紀錄,連不當得利都告不回來

  • 舊新制退休金過渡計算錯誤,平均工資、基數、年資切割誤用
  • 無試算表雙簽與員工簽認,無法在訴訟中證明「無法律上原因」給付
  • 現金支付或無匯款憑證,難以舉證實際溢付金額
  • 其他舊新制過渡退休個案可能同步溢付,總額放大
勞資羅盤接手後

舊制退休金試算雙簽、員工簽認、銀行匯款憑證、舊新制過渡諮詢,把追償基礎做進日常流程

  • 舊制退休金試算由 HR 與會計雙人複核,員工簽認後才匯款
  • 建立退休金與資遣費發放前的「最終核對清單」含平均工資、基數、年資
  • 所有給付以銀行匯款並保留電子憑證至少 5 年
  • 舊新制退休金過渡個案,事前諮詢勞動部或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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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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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249 萬

是舊新制過渡的計算錯誤可能出現在多位退休員工身上,溢付總額更大。

不是一次匯款

是沒有試算雙簽、員工簽認、匯款憑證,連不當得利訴訟都打不起來。

不是訴訟費

是員工已離職、已花用,分期追償可能拖數年才回收。

不是這次和解

是其他舊新制過渡退休個案,全部要回頭核對是否也溢付。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最近一次退休金給付的試算表與雙人複核紀錄?
  2. 2員工是否在試算表上簽認後才匯款?
  3. 3所有退休金與資遣費是否以銀行匯款並保留電子憑證?
  4. 4舊新制過渡個案是否事前諮詢勞動部或專業顧問?
  5. 5若發現溢付,是否先發存證信函要求返還再評估訴訟?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把退休金試算流程加上雙簽與員工簽認。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55 條(舊制退休金)與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返還)

雇主依勞基法第 55 條給付退休金後,主張其中部分為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士林地院判離職員工應返還 249 萬 9 千元本息,訴訟費用由員工負擔。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員工須返還不當得利 2,499,000 元及附表所示利息,訴訟費用全由員工負擔,雇主提供 90 萬元擔保得假執行。

雇主犯了什麼錯

雇主在本案中已正確處理勞基法第 55 條舊制退休金的計算與給付流程,並能在事後發現溢付或計算錯誤時,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能勝訴的關鍵通常包含:清楚的工資結算紀錄、員工年資證明、舊制退休金基數試算表,以及匯款與簽收憑證。雇主以民事訴訟方式追回 249 萬餘元,代表其會計與人資作業具備可稽核性。常見的同類地雷反而是:HR 在舊制與新制退休金過渡時誤用平均工資基數、未扣除已給付的資遣費或退休金、或在和解後又重複給付,導致溢付卻無法舉證。

雇主該學到什麼

雇主從本案應該學到兩點:第一,勞基法第 55 條舊制退休金計算複雜,平均工資、基數、年資切割、與新制併存的情形都會影響金額,HR 不能只憑直覺或舊版公式計算,應由具備舊制經驗的勞退顧問或會計師複核。第二,即便發生溢付,雇主仍能透過民法第 179 條主張不當得利,但前提是文件鏈完整且能證明「無法律上原因」之給付。為了避免一開始就溢付,建議在退休或資遣金給付前,至少由兩位人員交叉複核計算表、由勞工本人在試算表上簽認、並在匯款後保留銀行匯款回條與電子憑證,作為日後爭議的最後一道防線。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舊制退休金試算由 HR 與會計雙人複核,並由員工於試算表上簽認
  • 2建立退休金與資遣費發放前的「最終核對清單」含平均工資、基數、年資
  • 3所有給付以銀行匯款並保留電子憑證,避免現金支付難以舉證
  • 4若發現溢付,先發存證信函要求返還,再評估是否提起不當得利之訴
  • 5舊新制退休金過渡個案,先諮詢勞動部或專業顧問再行給付
建議連動檢視退休金試算複核制度不當得利追償流程舊新制退休金過渡個案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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