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SCDV· 2024-11-01

勞訴字第49號 撤銷職務輪調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9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SCDV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9
日期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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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撤銷原告於113年10月1日之輪調命令。 2、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 1、原告於94年7月11到職,被告利用不公平之職務調動辦法,強 制勞工配合異地輪調工作,變相打壓員工權益,未依台鐵職 務輪調規定於一年前報段,且因原告家中有96歲中風之母 親,又養育雙胞胎,家庭壓力大常致偏頭痛。且新竹站出口 抽煙者多,只要吸到二手煙必會引發偏頭痛,上班途中均是 煙味,調職應考慮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之身心家庭狀況, 不能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2、113年5月29日副站長口頭告知依據交通部台鐵局運務處職 務輪調規定,因在千甲站已做滿7年,強制原告於10月調至三 姓橋站,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之調動五原則。 3、恢復台鐵及鐵路公會之團體協約精神,建立公平公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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